我国的政府会计制度,创造性的在同一个会计制度中,建立了两种不同的核算体系。分别是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
财务会计核算,能够反映一个单位的全貌和综合实力,预算会计核算,能够反映一个单位资金的使用、留存情况以及各种性质资金(财政、非财政、专项、非专项)的结转或结余情况。
预算会计的主要作用是核算和反映资金的收、支、余的情况,更重要的一点是可以防止财务会计上的虚假平衡。在理解预算会计核算范围时,要按照广义的角度去理解,将预算会计看做一个体系来理解。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转换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中是这样规定的:单位应当按照部门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部现金收支业务进行预算会计核算,未纳入年初批复的预算但纳入决算报表编制范围的非财政拨款收支,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
包括了两层含义:一层是年初预算批复的全部现金收支业务;另一层是未纳入年初批复但纳入决算报表范围的非财政拨款收支。
说的直白一点就是,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都要纳入预算会计核算。但是,有没有例外情况属于“不纳入预算会计核算”的事项呢?答案是肯定的。
政府会计制度中规定了三种不纳入预算管理的情况:暂收暂付的款项;应缴财政款、受托代理资产和负债。不纳入预算管理的业务事项,只在财务会计中核算,不在预算会计中核算。
也就是说,除了上述的三种情况以外,是必须都要纳入预算会计核算的。
在实践中,很多会计人员对于“暂收暂付的款项”的理解上,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说:很多计入往来的资金,会认为是属于不纳入预算管理。
其实,在2018年以前的制度中,许多资金收到时都计入了往来款项,使用时,直接减少往来款项。这种做法,完全绕开了“收支余”这个循环体系,类似于体外循环一样,并且这种体外循环的收支,对于监管部门来讲,很难通过决算报表真实掌握,不利于充分了解或分析。例如:使用往来款发放工资劳务,就无法归集到人员经费支出科目中去;使用往来款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就无法归集到相关的支出科目中去。
所以,政府会计制度改革以后,预算会计就有效的解决了这个问题。因为预算会计体系中,没有往来科目,必须要通过“收支余”这个循环体系来真实反映业务过程。
换个角度讲,财务会计可以在非资金流动的情况下,调节盈余状况。但是预算会计就无法调整。
这就是预算会计的作用,能够防止财务会计上的虚假平衡。不过,要想实现这个作用的前提是要做到预算会计的“应纳尽纳”!
那么,在实践中,我们如何准确把握好,什么事项属于“纳入”的范围,什么事项又属于“不纳入”的范围呢?
建议用“是否很可能转化为本单位的收支”这个标准去衡量确认。
一、可以直接判断为“纳入”的事项。例如:收到住院押金、系统内兄弟单位的拨款、上级拨付的资金等这些都是很可能转化为本单位收入的。
二、可以直接判断为“不纳入”的事项。例如:支付给收费窗口的备用金、收到的需要退回的周转金、支付出去需要收回的押金等。由于资金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所以不能确认为一项收支。
三、随着事情变化而变化的事项。例如:收到的氧气瓶押金,在正常收到时,是属于负有退还义务的款项。所以在正常情况下,认定为“不纳入预算”。但随着事情的变化,患者将氧气瓶损坏不能继续使用,氧气瓶的押金不再退还,归本单位所有了。这时,这个押金款就从“不纳入预算”变成了“纳入预算”,需要在预算会计中核算和反映。
这也说明了,政府会计制度确实是一门科学,它体现了“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的辩证哲学思想,说明了一切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的规律。强调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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